新北市政府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

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代號:057、072、081、109、120、142、143、146、156、157、159、175)
    新北市政府市民卡相關業務包括 (但不限於) :(一)提供市民智慧服務、(二)提供市民優惠方案、(三)其他小額交易、繳交規費等金融業務管理、(四)其他符合地方自治法規所定業務之需要。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代號:C001、C003、C011、C038)
    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電子郵遞地址、市民卡卡號)、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交易細節類(例如:交易紀錄、交易地點、交易時間)、集兌點活動紀錄類(例如:個人參與集兌點活動之名稱、時間、地點、點數)等。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府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所在地、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所在地。
    3. 對象: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 方式:本府、本府業務委外機構、本府委託製卡機構、本府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府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將可能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與您接洽聯繫相關業務。
  4.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府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臺端若欲行駛該項權利時,請逕赴原申請單位洽詢。
  5.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府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發卡並提供臺端市民卡相關服務。